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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宁明县花山纯净水厂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东方泽泻

时间:2022年07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宁明县花山纯净水厂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7年7月18日至7月21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以下简称《通则》)、《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宁明县花山纯净水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142200096,生产地址:宁明县空军家属区(原空军饮料厂北面)饮用水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验能力、不合格产品追溯与处置4方面共53项内容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存在的问题

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1

桶外清洗间地面积水。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2.5.2条款关于山涧草防止积水的要求。

2

外包间、内桶清洗间有虫鼠害痕迹。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2条款关于防止鼠类昆虫侵入的要求。

3

成品仓库部分顶棚已拆除。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屋顶有破损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4

洗手消毒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风淋设施的门无法正常关闭。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各项设施应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5

缺少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所需试剂煌绿乳糖胆盐肉汤。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的要求。

6

台式干燥箱、培养箱、电导率仪、智能浊度仪已过复校期限。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7

包装材料未离墙放置。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4关于储存物品应与墙壁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8

未对内洗机消毒缸内消毒液浓度进行有效监测。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1.3条款关于及时验证消毒效果的要求。

9

培训记录不全,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2.3及12.5条款关于培训的要求。

10

2017年7月18日生产产品未进行检验及留样。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11

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所需的钠氏试剂已过保质期,钠氏试剂等检验试剂未按产品标签储存在2-8℃条件下。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的要求。

12

未对产品进行每季度的型式检验。

不符合GB 17323-1998中6.3.1条款关于型式检验的要求。

13

桶盖标签执行标准代号标示有误。

不符合GB 7718-2011中4.1.10条款关于产品标准代号标示的要求。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宁明县花山纯净水厂和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宁明县花山纯净水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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